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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鲁西西”的谐音商标“卤西西”终审被判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11-30 分类:行业新闻
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字卤西西与申请人创作的童话作品中的主人公名称鲁西西呼叫相同含义无明显区分,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准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使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的出处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存在很多发音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近年来谐音字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被运用的愈发纯熟。比如一些谐音品牌,“莓超疯”谐音梅超风、“泉家人”谐音全家人、“女煮饺”谐音女主角等等。
因此,很多人觉得若将这些谐音词语注册为商标的话,一定有助于消费者记忆,而且既有情怀可卖,又能顺便耍个俏皮,何乐不为呢?
虽然有些谐音词语已经成功注册为商标了,但有些的却被驳回,尤其是蹭知名IP热度的商标。
还记得“童话大王”郑渊洁为自己创作的童话人物“鲁西西”,与他人打的商标纠纷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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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郑渊洁发现有熟食产品命名为“卤西西”,由于该名称与“鲁西西”呼叫相同,导致有读者拿着这款产品问是不是郑渊洁授权生产的。
据了解,“卤西西”商标属于维纤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成立,经营范围是销售食品。另据中国商标网公开信息,该公司自成立起,注册了多件“卤西西”商标,涵盖食品、印刷品、广告营销等多个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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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郑渊洁针对此类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8年7月,作家郑渊洁向商评委提出宣告“卤西西及图”商标无效的申请获得支持
理由是:“鲁西西”为郑渊洁创作的童话作品中的主人公名称,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字“卤西西”与申请人创作的童话作品中的主人公名称“鲁西西”呼叫相同、含义无明显区分,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准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使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的出处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但是,维纤宝公司不服该裁定,认为“卤西西”商标系独创,有深刻根源,与“鲁西西”毫无关联,生产经营过程中也没有攀附第三人声誉的行为,故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该案于2020年11月宣判,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郑渊洁童话作品和其中“鲁西西”人物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卤西西”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的“猪肉食品”等食物类商品上,会令相关公众,尤其会给相关童话作品的读者带来不适。同时,该种方式命名的标识在达到吸引眼球、增加商业机会的同时有违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不利于社会主义善良风俗的推广,应该认定具有不良影响。原告关于“卤”加其创始人女儿名字作为商标来源的主张与常理不符,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结论正确,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纤维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维纤宝公司依然不服,又提出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由于被诉裁定已经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12日,郑渊洁接受采访时表示,“卤西西”商标侵权案是他众多被侵权商标中第一个利用谐音侵权的,也**个收到判决结果的谐音侵权案,此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所以说,使用近似读音的字去注册同一类型产品的商标,通常是不会给予通过的。毕竟这种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误认。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尽管这种谐音商标只要不违反国家的商标法,且没有在先注册的相近似商标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注册的。但是这样的商标,不代表将来能成为品牌。
从“卤西西”利用谐音傍“鲁西西”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不难看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是越来越大了,有关部门也正成为商标领域尊重知识产权的推进者。因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大鼓舞原创者创造出更多经典作品,壮大**文化实力要知道拥有文化实力的国家才能成为强国,而优秀的文艺作品是国家灵魂。
说起来,我国作家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名称被恶意抢注商标数量最多的人,就是郑渊洁。当然,这也在另一个角度上证明了郑渊洁作品的发行数量和影响力。
从郑渊洁的微博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事情几乎每年都在发生,而他就在过去这数十年的时间当中,没少奔波于各种各样的法律维权事情之上,几乎每年都要提出申请。可以说郑渊洁除了创作作品,就一直在维权
好在付出总是有收获的,一次又一次亮眼的战绩无一不表明郑渊洁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不过要说到最能彰显郑渊洁维权霸气的还得是他和美影厂的一系列对峙:
2008年,美影厂单方面将连环画改编权授予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并因此遭到郑渊洁起诉,最终被国家版权局判处侵权成立;
2011年,美影厂擅自将角色形象授权给某知名服装厂生产,但在郑渊洁起诉后,最终以服装厂老板的道歉告终;
2014年,美影厂注册舒克贝塔商标,但后来却被郑渊洁以无效宣告成功撤掉了;
2016年,美影厂再度单方面向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授权图书改编,但后来经过郑渊洁起诉后,出版社也不得不销毁所有读物并赔偿25万。
……
郑渊洁这位作家在保护自己IP版权上,是真的会无时不刻地去监测各个维度的侵权现象,并无惧侵权方的地位高低与否。
总之,商标注册采取谐音梗,虽然是一条降低记忆成本的捷径,但其能否满足显著性、独创性等诸多要求,又是否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还需考察。
其实多数傍知名IP的商标注册行为,主要是为了利用该IP的市场声誉,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知名度。
但这种行为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而言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尊重知识产权,才能激发市场活力。且该行为若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侵权者还要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何苦来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