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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申报对象(以下除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三、主管部门
    科技局、经信委、税务局
四、申报流程
    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加计扣除
五、申报材料
    1.《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