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3210751646
咨询热线:
0510-82707181
服务项目
导航

经典案例:第17393381号“佳丽芙Jialifu”商标无效宣告案

浏览: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时间:2022-03-11 分类:行业新闻
规范代理机构行为,根治恶意抢注商标及囤积行为。

规范代理机构行为,根治恶意抢注商标及囤积行为。

  争议商标:

  基本案情

  第17393381号“佳丽芙Jialif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马继辉(以下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5年07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09月06日。该商标于2018年08月13日转让至杨冬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S.C.庄臣父子公司(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是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制约下,该代理机构转而以其唯一自然人股东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恶意囤积商标并进行转让牟利。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情解析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中,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原申请人马继辉系其唯一股东,马继辉申请注册商标多达两千余件,其中,包含“喜运登”、“三菱”、“丽仕”、“保罗约翰顿”、“御佰草”、“美汝莲”、“卡诗娇”、“娇韵尚”、“LG”、“佐米菲”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其名下大量商标由该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具有抢注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共同故意,争议商标系该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唯一股东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恶意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抢注和囤积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优势恶意抢注商标或者囤积商标牟取利益的行为,规范商标代理市场。为解决商标代理活动中的混乱现象以及严重扰乱商标市场秩序情形的出现,商标法有关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内容应当严格执行。与商标代理机构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予以规制,以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恶意规避该规定抢注和囤积商标,致使该条款立法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系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原申请人马继辉系该代理机构股东(持股比例100%),其申请注册商标多达两千余件,其中包含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涵盖的商品类别广泛,并多由该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显然不是为了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两者具有明显串通合谋抢注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共同故意,该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股东之名义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该股东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争议商标转让而改变被申请人是否善意受让争议商标亦不影响对上述行为的判断,因为,此种“毒树之果”缺乏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由此,本案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上述行为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