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一项重要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标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当遵守商标法的规定,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及履行合同时应当依法的原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含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和种类;商品质量的保证条款;许可人有关权利的保证条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条件;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签约日期、地点、签章;及其他约定的条款。国家工商局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的行为,曾制定、印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并在该办法中拟制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示范文本,其中规定此类合同至少应当包括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质量监督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人超范围许可的问题,在实践中常常发生。从一般法理上看,连许可人都不具备的权利是不能许可他人的,这也违反了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是无效的。